交通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容許限度。
定義運輸的貨物超過貨運機動車的裝載能力,稱為超載。現象貨運車輛超載運輸造成的破壞與損失觸目驚心,有關部門不斷強調嚴加管理,但就是屢治不愈,時至今日超超載(1張)載狀況未見根本性好轉,有些地方還愈演愈烈,成為公路運輸的一種癌症。據有關部門調查,載重2.5噸的各類貨運車輛,超載超限比例高達30%到85%。這些超載車最大裝載率都在300%以上,最高達760%,即1輛額定載重2噸的貨車,實際運載量達到15噸。據有關部門在一些重點超載地區調查發現,運輸車輛幾乎100%超載,超載程度一般都在一倍以上,有的達到5至6倍。如此超載,就是用鋼板鋪設的路面也要沉陷、斷裂。危害研究發現,當汽車軸載超過標準載一倍時,行駛公路一次,相當於標準車輛行駛瀝青路面256次,行駛水泥混凝土路面65536次,而且核定載重量越大的車輛,超載對公路的破壞越嚴重,目前我國監測到的車輛最大單後軸載重達24噸。這種車輛行駛水泥公路一次,相當於標準車輛行駛121萬次。據專家介紹,1條設計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駛車輛超載1倍,其使用年限將縮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許多投入巨額資金建成的公路,由於超載車輛碾壓,路面早早就出現龜裂、坑槽、沉陷、翻漿、車轍、橋樑鋪裝破碎、板體斷裂等病害,每年都要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維修。有關專家計算超載者每獲利1000元,國家就相應損失6000元,還不算超載造成國家大量應收稅費的流失。超載還大量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由於超載,車輛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同時超載對公路造成破壞,使車輛行駛速度受到影響,一些超載車輛常常只能以一二十公里的時速爬行,大大影響了公路運輸能力的發揮,降低了車輛運輸效率。原因超載屢禁不止,首先在於有關部門的“不作為”,以致養虎遺患。初始階段,有關管理部門對超載現象的置若罔聞,使違規者大獲其利,奉公守法者吃虧,於是正規廠家也乾起了大噸小標的營生,各種所謂“某某王”的車型,便因此應運而生,終於釀成了今日的局面。這些正規廠家生產規模大,技術水平高,企業信譽好,他們參與進來,不僅使超載向規模化、規格化發展,而且使肇事者從心理上產生一種合法化的感覺,更加堂而皇之,因此對社會的危害也就特別嚴重。
根據規定,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罰款200元,扣2分;30%未達50%的,罰款500元,扣3分;50%未達100%的,罰款1000元,扣3分;100%以上的,罰款2000元,扣3分,同時可扣留車輛。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三)機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機車不得載人。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次記12分(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6分(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記3分(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治理超載是個大問題但並不是一個難問題,為什麼說它不是一個難問題呢?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往往攔下一輛超載車,對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數額的罰款就可以順風無阻,直到在下一個路口被攔截,再繳費再上路,正是這種只收費不管理,交了買路錢就一路順風的做法,以及管理者事不關己的做風才會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載現象屢禁不止。部門管理到底是為了制止、堵住疏漏,還是一罰了事?如果不從思維上進行轉變,治理超載的行動很容易淪落為一陣風式的運動式管理。其次,沒有事故的守衛負責制。往往隱患車、超載車上路的時候,沒出問題的時候大家相安無事,但出了問題就發現往往事故車不在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內,正是這種各掃門前雪的分段思維管理思路才會使得高速公路上的超載難的問題難以禁止。更多作用是在於收費上、在於罰款上,而不是在制止上,正是這種只關心收費不關心危險的行業潛規則,才會使得超載危險上路屢禁不止。事實上,到底是在超載車沒有上路之前就攔截,還是說讓危險的隱患在路上前行,毫無疑問前者更有效,治超難難在只收費不管理,難在沒有守衛問責制。
通過對新交規政策的解讀,我們得知,凡是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車輛均算是超員超載,將按照新交規進行處罰。新交規對重點車型駕駛人的超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它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