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本科文化程度,畢業於內蒙古農牧學院草原系。1990年7月至1998年11月,肅北草原站幹事、副站長;1998年12月至2000年11月,肅北縣石包城鄉鄉長;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肅北縣委常委、紀委書記;2001年8月至2002年10月,肅北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完成甘肅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業巨觀管理專業研究生進修學習。2002年11月至2010年8月,肅北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政府縣長。
曼曼主政期間,大批淘金者湧入肅北縣開辦採金企業,為其大肆受賄創造了機遇。2010年8月,任職酒泉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僅1年的曼曼涉嫌嚴重經濟犯罪被刑拘。辦案人員僅從其家中地下室一罈子內,就起獲了價值不菲的金磚、金餅、金牌等各式黃金製品十餘公斤。法院審理查明,自2000年以來,曼曼利用擔任肅北縣石包城鄉鄉長、肅北縣縣長等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礦山證照辦理、礦山企業管理、工程建設以及政府人事財政管理中,為非法開採金礦的無證照老闆們大開綠燈,收取老闆們好處費,在幫助解決礦界糾紛中也頻頻“揩油”,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以及結算工程款時大肆斂財,還通過賣官鬻爵撈取外快,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先後索要或收受23人送的財物折合人民幣657萬餘元、美金10.5萬元。其中,5筆總計217萬餘元賄金系曼曼索賄。2006年,曼曼還曾夥同他人授意承攬工程建設的公司虛增工程造價,從中貪污10萬元。另外,他還對208萬元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11年8月,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曼曼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違法所得。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曼曼在擔任酒泉市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礦產資源開採、礦山證照辦理、人事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黃金、房屋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657萬餘元,以及美元10.5萬元。2006年9、10月,被告人曼曼夥同他人,授意承攬工程建設的公司虛增工程造價,從中貪污10萬元人民幣。另有208萬多元財產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案發後,贓款贓物大部分予以追繳2012年6月18日,曼曼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抗訴的求輕判意見,均未被採納。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目前,曼曼已經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