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 18:21-24歌詞
神的審判不像人的審判,人的審判是以事而定,神的審判是以人而定。神多給誰就向誰多要,多託誰就向誰多取;有的人品性和善而聰敏,有的人生來就愚蠢而多犯罪;他們的善性與惡性都是從先祖遺傳下來的。審判若是以事而定,就不公義了,但是人不知道人的心,所以必須以事而審判,然而神的審判卻是因人而定,因為祂能鑑察人的內心,也知道事實的真情。所以在先知書上說:「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嗎?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結十八21至24)
這是神公義的審判,對義人與惡人審判的原則。所以有時某人在人看來是很好,沒有多作什麽壞事,卻受了很嚴重的報應;有時罪人悔改,卻滿得神的賜福,我們常覺得希奇,這乃是神在地上在今生公義的審判,因為神是以所給予的為標準。信主的人雖因耶穌基督得蒙赦罪,然而我們若在肉體中犯罪,肉體仍要在地上按著神的律法在肉身上定罪。比如信徒偷盜,不能因為他是信徒而不被拘禁,仍要在地上因律法象世人一樣而受肉體的刑罰。
主耶穌雖救我們脫離律法,不因律法得救,也不靠律法行事,但信徒在肉身中犯了律法,肉身在今世仍要受律法的審判。在普天下人受試煉的時候他也不能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