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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申)第21章

  • 21:1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 21: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 21: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 21: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 21: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 21: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 21:7

    禱告(原文作“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 21:8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 21: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 21: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 21: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 21: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 21: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 21: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 21: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 21: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 21: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 21: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 21: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 21: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 21: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 21: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 21: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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