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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申)第14章

  • 14:1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 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 14:2

    因為你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 14:3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 14:4

    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 14:5

    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 14:6

    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 14:7

    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 14:8

    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 14:9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 14:10

    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 14:11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 14:12

    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 14:13

    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 14:14

    烏鴉與其類;

  • 14:15

    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 14:16

    鴞鳥、貓頭鷹、角鴟、

  • 14:17

    鵜鶘、禿雕、鸕鶿、

  • 14:18

    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 14:19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 14:20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 14:21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 14:22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 14:23

    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

  • 14:24

    當耶和華你 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裡去;

  • 14:25

    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 14:26

    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 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 14:27

    “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 14:28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 14:29

    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