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是文獻檢索和情報調研相結合的情報研究工作,它以文獻為基礎,以文獻檢索和情報調研為手段,以檢出結果為依據,通過綜合分析,對查新項目的新穎性進行情報學審查,寫出有依據,有分析,有對比,有結論的查新報告。也就是說查新是以通過檢出文獻的客觀事實來對項目的新穎性做出結論。因此,查新有較嚴格的年限,範圍和程度規定,有查全,查準的嚴格要求,要求給出明確的結論,查新結論具有客觀性和鑑證性,但不是全面的成果評審結論。這些都是單純的文獻檢索所不具備的,也有別於專家評審。作用:(1)為科技立項提供客觀依據;(2)為科技成果驗收,鑑定,評估,報獎提供客觀依據;(3)為新產品,技術轉讓提供客觀依據;(4)為科技人員項目研發提供可靠,豐富的信息。對象:(1)申報國家級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人或機構(2)申報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各種基金項目,新產品開發計畫的人或機構(3)各級成果的鑑定,驗收,評估,轉化(4)科研項目開題立項(5)技術引進項目:(1)申請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2)申請國家863,973等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項目;(3)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一般科技項目立項;(4)科技成果驗收,鑑定,報獎;(5)科技成果轉讓;(6)申報新產品;(7)申請國家發明專利;(8)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9)博士生課題開題報告。
【頒布日期:2000-12-08】【發布單位:國家科技部】【文號:國科發計字544號】【生效日期:2001-01-01】規範由13部分組成:第1部分--基本術語,對查新活動中所使用的基本術語進行了定義。第2部分--基本原則,規定了查新活動應當遵循“自願”、“依法查新”和“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第3部分--查新委託人,規定了查新委託人的義務、行為規範、權利和法律責任。第4部分--查新機構,規定了查新機構的受理、行為規範、查新收費以及法律責任。第5部分--查新契約,規定了訂立和履行查新契約的基本原則,查新契約的基本內容、形式與要求。第6部分--查新人員,規定了查新機構在委派查新員和審核員時應當遵循的迴避原則,查新員和審核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查新員、審核員的職責和查新人員的責任。第7部分--查新諮詢專家,規定了查新諮詢專家應當具備的條件,選擇查新諮詢專家的原則,查新諮詢專家的行為規範、職責與責任。第8部分--檢索,規定了檢索年限;介紹了檢索方法的選擇、檢索策略的制定、檢索結果的檢驗和調整。第9部分--查新報告,規定了查新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及要求。第10部分--查新爭議,規定了解決查新契約爭議的原則和方法。第11部分--檔案,規定了查新檔案應當包括的基本內容;給出了查新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第12部分--查新程式,規定了處理查新業務的程式:查新委託和受理、檢索準備、選擇檢索工具、確定檢索方法和途徑、查找、完成查新報告、提交查新報告、檔案歸檔。第13部分--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