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ELEC與CEN 簡介CENELEC和CEN以及它們的聯合機構CEN/ CENELEC是歐洲最主要的的標準制定機構。 CENELEC於1976年成立於比利時的布魯塞爾,由兩個早期的機構合併而成。它的宗旨是協調歐洲有關國家的標準機構所頒布的電工標準和消除貿易上的技術障礙。CENELEC的成員是歐洲共同體12個成員國和歐洲自由貿易區(EFTA)7個成員國的國家委員會。除冰島和盧森堡外,其餘17國均為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成員國。 CEN於1961年成立於法國巴黎。1971年起CEN遷至布魯塞爾,後來與CENELEC一起辦公。在業務範圍上,CENELEC主管電工技術的全部領域,而CEN則管理其它領域。其成員國與CENELEC的相同。除盧森堡外,其它18國均為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成員國。CEN/CENELEC和歐洲標準CENELEC與CEN長期分工合作後,又建立了一個聯合機構,名為共同的歐洲標準化組織,簡稱CEN/CENELEC。但原來兩機構CEN、CENELEC仍繼續獨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過了一個標準化工作共同程式,接著又把CEN/CENELEC編制的標準出版物分為下列三類: ⒈EN(歐洲標準):按參加國所承擔的共同義務,通過此EN標準將賦予某成員國的有關國家標準以合法地位,或撤銷與之相對立的某一國家的有關標準。也就是說成員國的國家標準必須與EN標準保持一致。 如:EN10025,EN10028 ⒉HD(協調檔案):這也是CEN/CENELEC的一種標準。按參加國所承擔的共同義務,各國政府有關部門至少應當公布HD標準的編號及名稱,與此相對立的國家標準也應撤銷。也就是說成員國的國家標準至少應與HD標準協調。 CENELEC與CEN的成員組織 國家 CENELEC CEN 歐共體國家 比利時 CEB IBN 丹麥 DEK DS 德國 DKE DIN 法國 UTE AFNOR 希臘 ELOT ELOT 英國 BEC BSI 愛爾蘭 ETCI IRS 義大利 CEI UNI 盧森堡 SEE SEE 荷蘭 NEC NNI 葡萄牙 IPQ IPQ 西班牙 AEE AENOR 歐洲自由貿易區 芬蘭 SESKO SFO 冰島 ICS ICS 挪威 NEK NSF 瑞典 SEK SIS 瑞士 CES SNV ⒊ENV(歐洲預備標準):由CEN/CENELEC編制,擬作為今後歐洲正式標準,供臨時性套用。在此期間,與之相對立的成員國標準允許保留,兩者可平行存在。 CEN/CENELEC規定:對於EN和ENV,採用同一種編號系統。其中40000以下的編號屬於CEN,50000以上的歸CENELEC,介乎其中的屬於CEN/CENELEC。 歐洲標準編號及分工 CEN 1-39999 其中: 1-1999 獨立的CEN工作成果 2000-6999 AECMA工作成果 航空 7000-9999 備用 10000-19999 ECISS工作成果 鋼鐵 20000-39999 ISO工作成果 20000+ISO編號 CEN/CENELEC 40000-49999 其中: 40000-44999 信息技術(IT) 同樣編號用於HD標準 45000-49999 其它共同活動 CENELEC 50000-199999 其中: 5000-54999 獨立CENELEC工作成果 55000-55999 CISPR工作成果 56000-59999 備用60000-69999 IEC工作成果60000+IEC編號70000-99999 備用100000-199999 CECC工作成果100000+CECC編號表中:AECMA:Association Europeene des Constructeurs de Material Aerospatial 歐洲航空器材製造商協會CECC:CENELEC的電子元器件委員會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無線電干擾國際專門委員會ECISS:European Committee for Iron and Steel Standardization 歐洲鋼鐵標準化委員會1988年3月,根據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的建議,成立了歐洲郵政及電信管理部門的歐洲聯盟(CEPT)及其歐洲遠距離通信標準局(ETSI)。ETSI與CENELEC工作上有交叉,為此兩機構作了分工。CENELEC主管下列方面的標準:①安全;②環境條件;③電磁兼容;④設備工程;⑤無線電保護;⑥電子元器件;⑦無線電廣播接收系統及接收機。ETSI主管:①無線電領域的電磁兼容;②私人用遠距離通信系統;③整體寬頻帶網路(包括有線電視)。歐洲的電工產品安全認證早在70年代,為了實施電氣產品的安全認證,CENELEC曾專門編制了一套安全標準,即CEE標準(當時還沒有規定編號辦法),並建立了一個電工產品認證用的CB體系,即各CENELEC成員的認證檢驗機構互相承認檢驗結果。曾經在歐洲認證體系中起過作用(目前仍在部分使用)的CEE標準的主要產品見表。歐洲CB體系中使用過的CEE標準一覽表CEE標準號 適用產品 對應的IEC標準1 收音機與電視機 652 橡皮絕緣電線電纜 2453 螺紋燈座 2384 微型熔斷器 1275 控制器7 家用插銷插座 83⒑11 家用電器 33512 螢光燈座 40013 塑膠絕緣電線電纜 22714 固定裝置開關 66915 安全隔離變壓器 74216 熔斷器 26917 工業用插銷插座 30919 小型斷路器 89820 電動工具 74522 設備用耦合器 32024 器具開關 32825.30 照明器 59827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 75528 溫度控制器 730為了進一步實施CB認證體系,1973年CENELEC前身的成員國機構共同簽署了一個CENELEC認證協定(CCA)。簽署者互相約定,由某一簽署的認證檢驗機構按某一協調標準作出的檢驗結果將被其它簽署的認證檢驗機構所承認。檢驗的機構只須用一份檢驗結果通知單通知其它機構,即可得到他們的承認。因此,中國電工產品出口企業一般情況下只要取得歐洲一個主要國家(如德、英、法、意、荷等)的認證檢驗機構(如VDE、BSI、UTE、IMQ、KEMA等)的測試證書和標誌,即可得到其它國家的承認。在CENELEC的主管範圍內,電線電纜是一種特殊情況,另有一個HAR協定。按此協定,歐洲各國中使用同一種電線電纜認證的協調標誌。即由電線電纜廠所在的成員國的認證機構對某種電線電纜產品進行認證後,即可在該產品上加上該國合格標誌(用彩色條紋表示,統一由VDE協調條紋組合),再加上一個▽HAR▽標誌,此產品即可在歐洲16國中通用。中國國內的電線電纜企業是不能利用這個HAR協定的。中國生產的電線電纜要想出口到西歐這16國,較便捷的方法是先向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CCEE)申請CB測試證書。CCEE安排在上海電線電纜檢測站或廣州電氣安全檢測站測試,合格後由CCEE頒發CB證書。企業持CB證書及CB測試報告再去向歐洲某一國認證機構申請該國標誌。中國的家電產品或其它電工產品,如帶有電源插頭線的,為便於整機出口西歐,必要時可購買一根帶HAR標誌的電源線。除CCA及HAR協定外,CENELEC的電子元器件委員會(CECC)也建立了一個協調的優質證明體系,其工作情況與HAR協定相似。參加CCA、HAR及CECC的國家和成員單位見表。CCA、HAR及CECC的成員單位國家 CCA協定 HAR協定 CECC協定奧地利 OVE OVE ETI比利時 CEBEC CEBEC CEBEC丹麥 DEMKO D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芬蘭 SETI Elektronik Centralen法國 UTE UTE SNQ德國 VDE VDE VDE英國 BEAB及BSI BASEC EQAD希臘 ELOT ELOT愛爾蘭 ⅡRS ⅡRS ⅡRS義大利 IMQ IMQ IMQ荷蘭 KEMA KEMA KEMA挪威 NEMKO N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西班牙 AEE AEE SNQ瑞典 SEMKO S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瑞士 SEV SEV葡萄牙 SNQ
物質的理化常數國標編號: 82028 CAS: 107-15-3中文名稱: 1,2-乙二胺英文名稱: 1,2-Ethylenediamine;1,2-Diamin別 名: 1,2-二氨基乙烷;乙(撐)二胺分子式: C2H8N2;H2NCH2CH2NH2 分子量: 60.10熔 點: 8.5℃ 沸點:117.2℃密 度: 相對密度(水=1)0.90;蒸汽壓: 1.43kPa/20℃ 閃點:43℃溶解性: 溶於水、醇,不溶於苯,微溶於乙醚穩定性: 穩定外觀與性狀: 無色或微黃色粘稠液體,有類似氨的氣味危險標記: 20(鹼性腐蝕品)34(易燃液體)用 途: 用於有機合成和農藥、活性染料、醫藥、環氧樹脂固化劑等的製取健康危害侵入途徑:吸入、食入、經皮吸收。健康危害:接觸該品蒸氣,可發生呼吸道刺激;個別接觸者有過敏性哮喘及全身不適,如持續性頭痛。對眼有刺激性。可因原發刺激及致敏作用,引起皮膚損害。毒理學資料及環境行為毒性:屬低毒類。急性毒性:LD501298mg/kg(大鼠經口);730mg/kg(兔經皮);LC50300mg/m3 (小鼠吸入)對生物降解的影響:水中濃度100mg/L時,亞硝化毛桿菌對NH3氧化的能力受到抑制(抑制73%)。危險特性:遇明火、高熱或與氧化劑接觸,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與硫酸、硝酸、鹽酸等強酸發生劇烈反應。燃燒(分解)產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⒊現場應急監測方法:⒋實驗室監測方法:2,4-二硝基氮苯比色法《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測定方法》(第二版),杭士平主編⒌環境標準:前蘇聯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2mg/m3前蘇聯(1975)水體中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濃度 0.2mg/L⒍應急處理處置方法:泄漏應急處理疏散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污染區,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式呼吸器,穿化學防護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在確保全全情況下堵漏。噴水霧能減少蒸發但不要使水進入儲存容器內。用沙土、乾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合,然後收集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也可以用大量水沖洗,經稀釋的洗水放入廢水系統。廢棄物處置方法:用控制焚燒法。焚燒爐排出的氮氧化物通過洗滌器或高溫裝置除去。防護措施呼吸系統防護:可能接觸其蒸氣時,佩帶防毒面具。緊急事態搶救或逃生時,建議佩帶自給式呼吸器。眼睛防護: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防護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製作)。手防護:戴橡皮手套。其它:工作現場禁止吸菸、進食和飲水。工作後,淋浴更衣。進行就業前和定期的體檢。急救措施皮膚接觸:脫去污染的衣著,立即用水沖洗至少15分鐘。若有灼傷,就醫治療。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必要時進行人工呼吸。就醫。食入:誤服者立即漱口,給飲牛奶或蛋清。就醫。滅火方法:霧狀水、二氧化碳、砂土、泡沫、乾粉。